【漫说政策】低保申请看这篇就懂了!

【漫说政策】低保申请看这篇就懂了!

1.低保应当去哪里申请?

政策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低保有指标么?

政策依据

第八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办理低保需要手续费么?

政策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政策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推行“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改革。按照简政便民的要求,强化主动服务、部门协同,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在乡镇(街道)政务中心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并加快申请救助协理服务端口向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实行“一号申请,一表登记,一门受理,一网办理”。建立申请救助对象诚信申报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核查认定工作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5.骗取享受低保待遇有什么后果?

政策依据

第八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6.所有残疾人都能享受低保么?

政策依据

二、任务举措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按照“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继续加大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政策的落实力度,有序放宽残疾人进入低保的准入条件,逐步将保障面覆盖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所有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大重病患者的兜底保障政策,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家庭成员中已经享受医疗救助的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金。

7.子女能借口不赡养老人而让老人申请低保么?

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8.村居委会干部亲属能申请低保么?

政策依据

第二十条 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下面是我区

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热线

来源:江苏民政、区民政局

原标题:《【漫说政策】低保申请看这篇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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