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加班需要提前审批”,法院为何支持加班费?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加班需要提前审批”,法院为何支持加班费?

本案中,张某入职时约定的工资是45000元,绩效占20%,后张某虽主张公司在2018年5月1日给其调整为每月52000元,但仲裁认定张某工资标准是45000元,公司认可了张某的工资标准,但对支付加班费和开具离职证明不服起诉了,张某未起诉,故一审法院并不支持张某主张的月工资52000元说法。

张某如果对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不服,也应当起诉,现在张某未起诉,相当于张某认可了仲裁裁决。

2、能否按《员工手册》上约定的“加班需提前提交审批”才能算加班工资?

北京某科技公司援引《员工手册》中关于“延时加班需要提起审批”的主张是否成立。首先,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在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也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公司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需要提起审批的制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公司是一个科技公司,张某在职期间的职位又是平台架构师兼研发部总监,根据公司所在的行业性质及张某的工作岗位特点,工作任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公司也承认上下班考勤是通过电子技术完成的,公司在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完成的时间要求可能间接的促使中工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故,相关的加班制度的设置不宜过分苛刻。

其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设置涉及劳动者相关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虽将《员工手册》上传到员工经常使用的软件内,可以起到一定的公示效果;但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司应当充分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公司只是在新员工入职时在向新员工的电子邮箱中发送《员工手册》时抄送了张某,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在张某入职时公司将《员工手册》发送给张某或对《员工手册》的公示作出提示,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妥。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加班需要提前审批”,张某加班时并没有提前审批,张某不存在延时加班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具体会支持多少加班费,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因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为支撑的。如果在缺乏证据证明加班的时间段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或该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所致的情形下,法官会综合员工在职时的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劳动报酬结付标准、加班补贴发放及公司的业务特点,依法酌情计算的。

3、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是否可以不用向其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本案中,张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当为张某出具离职证明。故,公司主张张某没有完成工作交接,不应当向其出具离职证明,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未完成工作交接,但不能排除公司的法定义务。

关注我

@麒麟普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歪斜的反义词(33个)
365bet官网备用

歪斜的反义词(33个)

🪐 09-14 👁️ 3458
多 AI 技术实现无缝邮件翻译
365国际速发彩票

多 AI 技术实现无缝邮件翻译

🪐 08-15 👁️ 6877
出行打车用什么软件好又便宜
365国际速发彩票

出行打车用什么软件好又便宜

🪐 09-12 👁️ 4607